卫生部监督局关于解释化妆品禁用物质概念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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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化协会于日前就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禁用物质概念问题认识不十分清楚,并且根据自己对化妆品法规的理解进行执法,以至对不同地区、不同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情况,希望卫监局对目前现行的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正确理解做出相应解释,以指导地方执法,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此,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复函如下: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解释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概念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成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此复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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