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已于
一、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将《规范》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的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并做好对卫生监督员和企业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规范》全文电子版已经在卫生部网站公布。
二、 从
三、
四、 《规范》涉及产品标签标识改变的,如对使用某些限用物质化妆品要求标识的内容、UVA(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防水效果标识、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的改变,从
五、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在华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工作,按照《规范》和本通知要求调整生产、进口和经营活动,保证消费者使用安全。2007年7月1日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处理。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抄送: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单位
凡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文章内容、版权等其他问题,请同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