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8-04-10
分享: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报材料提出如下要求:
一、应填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修订版)(可从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下载电子版)。
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使用旧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以及申请换发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可依照修订版申请表在申报材料中增加产品使用原料安全性的承诺书。
二、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注释相关原料的CAS(化学文摘索引号)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八日
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文章内容、版权等其他问题,请同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