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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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在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应提交申报资料的原件(《规定》另行注明的除外)。近期,有些申请单位提出由于各种原因,某些申报资料的原件无法提交。为方便企业申报,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SPF值、PA值检测报告
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在中国公证机关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公证后的复印件可以代替原件使用。
二、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公证(或确认)后的复印件可以代替原件使用。
三、即日起,申请单位提交补正资料,应注明补正日期。
特此公告
信息来源: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网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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