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现就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继续按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6〕124号)、《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作相应调整。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字G********,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进字J********,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体例为国妆备进字J********。批准文号(备案号)中“********”的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每年度从0001号开始分别编排。卫生部已许可的化妆品,在批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六、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仍由卫生部原认定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即仍按卫生部通告(卫通〔2008〕16号)执行。
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按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9号)执行。有关具体受理事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事项的公告》(第38号)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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