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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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食药监许函[2009]108号 | ||||||||||||||||||||||||||||
2009年05月31日 发布 |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程序,进一步明确纠错申请受理范围、办理条件和资料要求,我司制定了《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9年6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司。
联 系 人:王 佳
联系电话:010-88330452 传 真:010-88373268 E-mail:wangjia@s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受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受理范围:
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在领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30日内,对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错误,可以一次性提出对批件(备案凭证)内容纠错的要求: (一)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打印错误; (二)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编号错误; (三)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错误。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时间截至2009月 月 日。 二、办理条件: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纠错申请应由批件原申报生产企业提出; (二)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应由批件(备案凭证)原申报生产企业或其在华责任单位提出。 三、申请资料要求:
(一)由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签章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二)由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签章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批件/备案凭证时交回); (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除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公告(第4号)对具体办事人员的要求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时,在华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已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在华责任单位签章)。 附件: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附件:
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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