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工业用三乙醇胺等118种化学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81号)
发布时间: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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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81号
质检总局关于工业用三乙醇胺等118种化学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公告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10部委联合公告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工业用三乙醇胺等118种化学品不再实施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工业用三乙醇胺等118种化学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具体产品见附件。
自即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停止受理工业用三乙醇胺等118种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未进行实地核查的退回企业已缴纳的审查费,未进行产品检验的退回检验样品及检验费。对已获得上述产品的获证企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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