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部分区域禁用含磷洗涤用品
发布时间:2017-10-12
分享:
据华商晨报消息,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条例(草案)》拟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化肥、农药;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化肥、农药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文章内容、版权等其他问题,请同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