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2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
2016年 第11号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上半年度对本市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了质量监督抽检,共完成检验701件。现依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监督抽检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情况予以公告(见附表)。各抽样单位已对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依法进行了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索取并保留相关单据。如发现被公告的不合格化妆品仍在销售的,请及时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1。 附表:2016年第2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 小贴士: 甲醇在体内不易排出,有积累的作用,即使少量甲醇也能引起慢性中毒,皮肤经常接触少量甲醇液体可引起皮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限用物质(2000mg/kg)。 霉菌和酵母菌属于微生物,微生物对化妆品的污染,不仅影响产品本身的质量,且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氧氟沙星属于抗生素类物质。长期使用添加抗生素的化妆品,容易导致抗生素滥用、耐药,可能引起接触性皮炎等不良反应。《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
凡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文章内容、版权等其他问题,请同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