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拟出台条例 网络经营者须持营业执照
发布时间: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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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向全国各省市工商局、当地电子商务协会以及相关研究机构下发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机构征询网络市场经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有关部门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向全国各省市工商局、当地电子商务协会以及相关研究机构下发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机构征询网络市场经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意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规范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未经工商登记不能从事网络经营
该暂行办法意见稿将其意指的管理对象定义为网络市场经营者,定义的管理范畴是指利用互联网从事商品经营、经营信息发布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文件同时将网络市场经营者划分为四类利益群体:网络市场一般经营者、网络市场经营服务提供商、网络市场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市场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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