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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6日周五

欧舒丹产品被仿冒,两公司共被判赔9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5-12 来源:中妆网 分享:

        5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M&L公司(前名“欧舒丹”公司)与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大公司)、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莲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上诉案件,二审当庭判决驳回两原审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事件追溯到2019年,当时M&L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andorheal旗舰店”网店所销售名为“樱花高光身体乳”的商品和其旗下产品“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外观十分相近,主要体现在瓶子的形状、瓶身的樱花图案以及瓶口设计上。随即,M&L公司认为“andorheal旗舰店”的经营者君大公司和生产企业爱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杭州中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

        2020年8月,杭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判决君大公司、爱莲公司停止侵权,君大公司赔偿300万元,爱莲公司赔偿600万元。

        君大公司、爱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欧舒丹甜蜜樱花系列,2008年在中国市场上市。2018年,樱花系列上市十周年之际,摘取天猫金妆奖“年度最佳身体产品”大奖。2019年双11期间,樱花系列告罄17万件,仅天猫平台创造了1.7亿的销售佳绩。

        但是最近几年,欧舒丹该明星单品系列屡被不法者“碰瓷”抄袭。据公开资料显示,在2017年9月,欧舒丹公司一纸诉状将某生活方式连锁门店告上法庭,因该连锁门店旗下自有品牌曾有一款售价仅10元的樱花滋润身体乳,与欧舒丹的樱花润肤露整体外观存在高度相似,二者在外包装上的差异仅仅在于产品侧面有无品牌浮雕设计,同时背面标签也有所不同。2018年12月,一审胜诉,要求该公司立即停售产品并赔偿欧舒丹300万人民币及案件受理费,到2019年12月,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在这里,众多品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概念、名称或是包装的雷同,都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次欧舒丹案中,控辩双方主要就爱莲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进行辩论。

        本案法庭审理认为,经过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后发现,两商品外包装的樱花图案仅在花朵大小和数量上有所区别,由于欧舒丹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结合爱莲公司、君大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一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的情况,合议庭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二上的樱花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另外,涉案的两款商品无论是包装、装潢在瓶身大小、材质、花纹、瓶盖方面仍较为相近似,装潢中各元素的排列也基本一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合议庭认为,爱莲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认为M&L公司的损失无证据支持从而无法查清。但君大公司销售数额及单价均有证据支持。通过君大公司电商销售显示的,店铺中108万余瓶销售数量(不包含商品二的销量)作为侵权商品的销量,君大公司以89.9元的价格作拍一发三促销,折合成单瓶售假约为30元,则君大公司的销售收入约为3240万元。因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欧舒丹商品标识与包装、装潢几乎相同,考虑到君大公司、爱莲公司的主观恶意,贡献率以100%计算。

        历时一年半,欧舒丹樱花系列网红产品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迎来了终审判决,此案例值得引起警戒,有被侵权经历的企业也需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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