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2013年度市售化妆品抽查检验结果
2014年5月8日,台湾地区FDA在网站公布2013年度市售化妆品抽查检验结果。2013年度受理各地方卫生局、检警调及关务署等单位送验的化妆品案件共计880件,其中不合格51件(5.8%),依检体类别分析,不合格率最高为指甲用化妆品,不合格率为15.5%,其次为眼部用及发用化妆品,不合格率分别为11.4%及8.8%(图一)。不合格原因以检出禁用成分28件最多,其次为检出药品成分10件,另有7件宣称烫睫毛产品,检出烫发成分(超出公告使用范围),5件爽身粉细菌数超出“化妆品中微生物容许量基准”(如图二),1件登记为烫发产品其pH值及碱度超出公告基准,不合格的检体以来自于卫生局稽查抽样最多(如图三),不合格产品均已请原送验单位依法处办。
检出的禁用成分包括甲醛、苯、邻苯二甲酸酯、汞、甲醇及二氯甲烷等,其中以甲醛13件最多,其次为苯6件,以产品类别来看则以指甲油产品检出禁用成分比率最高(8件,占28.6%),多为溶剂残留(如表一)。市售化妆品含化妆品中禁止使用成分,涉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以同条例第27条,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没收销毁其妨害卫生的物品。
掺加药品成分者,则以具美白去斑用途的对苯二酚及消炎用的类固醇各3件最多,其它则包括维他命A酸、抗生素、雌激素及Minoxidil各1件。掺加药品成分者应以药品列管,涉违反药事法第20条、22条第2项,以同条例第82条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台湾地区目前未核准任何用于烫睫毛的产品,宣称烫睫毛产品者,涉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第21条,以同条例第28条,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锾;没收销毁其妨害卫生的物品;另烫发产品pH值及碱度超出公告基准者,涉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以同条例第27条,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没收销毁其妨害卫生之物品。细菌数超出容许量基准者,依消保法第36条,可要求业者立即下架回收,而未于期限内改善者,则可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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