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化妆品企业被罚!
发布时间:2019-01-14
来源: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享:
1月14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广州盖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广州杏缘春化妆品有限公司,详情如下:
广州盖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
该企业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和销售千禧泉·冰川精萃保湿霜(批号:Fn0101、有效期:20210109)等8款产品,销售金额为50669.25元,即法所得为50669.25元。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裸装产品26款、生产设备3台;
2.没收违法所得50669.25元;
3.罚款238145.48元。
广州杏缘春化妆品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
该企业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销售化妆品睫毛增长液(Eyelash Growth Serum),违法所得4099.50元。
处理措施
1、停止经营化妆品19天;
2、没收违法所得4099.50元;
3、罚款1106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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