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企业被广州市食药监局处罚,看看都有谁!
9月30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3条行政处罚决定,详情如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115号
当事人:广州佐你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1号1301内自编04房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3KQ64
法定代表人:余涛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RAY Gold Facial Mask,违法所得为4962.20元; RAY Facial Mask,违法所得为6940.90元; ATREUS® BASE BODY SPRAY,违法所得为335.00元; ATREUS® VC SWEET ORANGE TONER,违法所得为110.00元。综上,上述4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12348.11元。
相关证据:
当事人《营业执照》、余涛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泰国RAY面膜(即RAY Gold Facial Mask 和RAY Facial Mask)购进及销售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防晒喷雾及VC甜橙爽肤水(即ATREUS® BASE BODY SPRAY和ATREUS® VC SWEET ORANGE TONER)购进销售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4款进口化妆品外包装翻译件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产品召不回声明各一份等
你公司的上述销售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从重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给予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4款进口化妆品样品各1盒(瓶);
2、没收违法所得12348.11元;
3、罚款55566.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83555988;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37886888,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09月26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159号
当事人: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五经济社华国横路自编1号 邮编:5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0111563992066X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亮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2月期间,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丽臣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18/02/03),违法所得1344.00元。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曾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可以从重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44.00元;
2、罚款6048.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83555988;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37886888,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09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147号
当事人: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第八经济社自编1号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011173294033X8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昌才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3月17日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汉斯染发膏(棕色)(批号HY18.03.17),违法所得为982.80元。
相关证据:
你单位《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你单位提供的进仓单、出货单等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鉴于你单位擅自改变许可批件配方成分生产化妆品,具有主观故意性,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你单位于2018年5月4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2018年8月10日又因类似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给予从重处罚。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进仓单、出货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五条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2.80元;
2.罚款4914.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电话:37886888)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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