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生产员工未取得健康证被罚!
9月27日,广州市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员工未取得健康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被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144号
当事人:广州市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开发区良园东路1号之二 邮编:5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0111679747468M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开来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当事人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邹美娇、胡向阳、刘小兰未取得健康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相关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制作的《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穗食药监妆责改﹝2018﹞144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电话:37886888)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08月27日
凡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文章内容、版权等其他问题,请同本网联系。